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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2011-06-25 来源:东方法眼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二)二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威慑两种功能。(三)三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遏制三种功能。(四)四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补偿、惩罚、鼓励市场交易四种功能。我借鉴众多学者的观念,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三类:一是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补偿功能;二是制裁侵害人的惩罚功能;三是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功能。

    (一)补偿功能

    从根本上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一般填补性损害赔偿适用不足的问题产生的,惩罚性赔偿必须要符合填补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请求。补偿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性赔偿金能够补救被害人遭受的不可估量的非财产损失和其他非直接的财产损失等。

    1,不可估量的非财产损失。不可估量的非财产损失包括了对请求方的期待权的侵害和请求方遭受的精神损害。例如,在合同违约案件中,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支付了违约金,但是量化的违约金毕竟不能等同于守约方由于违约方的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遭受违约,请求方的原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对于所期待的利益势必不在,这对于请求者来说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失,是对请求者期待权的侵害,但又因为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并且因为这种利益是不可估量的,法院一般只是判给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通常情形下的违约金的数额,请求者占据不了主动权,损害也得不到完全的补偿;在侵权案件中,原告为了应对侵权行为,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寻求救济。这种情况不仅导致原告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可能导致原告精神状态的高度紧张、不安、劳累。其中,基本损害的结果能计算出来,受害人也比较容易得到赔偿,但是精神损害作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同期待权的侵害一样难以用金钱衡量。同时受害人对其精神损害的举证存在困难,导致法院不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发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使受害人就非财产损害获得补偿。英、美早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要也是因为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无形损害需要以惩罚性赔偿的手段来弥补这些损害。

    2,非直接的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提起诉讼必然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比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还要多,法院如若采取的是填补性损害赔偿,受害方就算胜诉也还是会有财产损失,那么受害者所获得的填补性损害赔偿就起不到补偿受害者损失的功能。再次,如果这些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补偿,受害方的诉讼积极性势必会降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就能够确保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获得补偿,补偿功能就此得到体现。英国早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由陪审团决定,而陪审团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基于起诉人的非直接财产损失的的考虑。

    (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针对那些违反法律但又不构成犯罪和违反道德,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对故意或者恶意的不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实施者给予惩罚。它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大大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通过高昂的经济负担制裁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填补,同时也体现了对侵害人的惩罚,这是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同于填补性损害赔偿的地方。前文中已提到,古罗马等国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代替刑事责任制度,国家之所以敢这样做,正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在那些案件中判决侵害人负担了超额的金钱,超额财产处罚的本身就有惩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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