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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将出台

2007-11-21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据中国家电维修协会消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立项以来,经过近3年的调研、起草、编制工作后,2006年10月初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期有望正式出台。 

  据了解,《通则》首先对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做了明确的定义,安全使用年限描述如下:“家用电器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后,其安全性能仍然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并规定“安全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购买日起计算”。关于“安全使用年限要求”,通则做了如下规定:“器具制造商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GB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要求表明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同时,“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 

  其次,《通则》对旧器具和废器具做了限制性的定义:前者是“经过一定时间的正常使用后,安全性能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但性能有所下降的器具。”后者是“经过一定时间的正常使用,安全性能下降到不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或主要性能显著下降到不再具有使用和维修价值的器具;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器具。” 

  此外,《通则》还对家用电器废弃后的“再使用”做了界定和定义,定义基本符合目前国际通行惯例。再使用(reuse)指对部件、元器件或材料经过简单修复处理后的重复使用,多指对未失效的部件、或元器件经处理、测试后的重复使用——这一般是对“部件或元器件”级的再利用;再生利用(re-cycling)是指对各种材料(金属、非金属、塑料等)回收再生处理后所得到的新的材料——这一般是指对“材料级”的再利用;回收利用(recovery)是指除上述两个概念范畴外,对能量等的回收。 

  对旧器具的流通与使用,《通则》还做了规定:“各种家电旧器具在经过专业的修复后,经安全检测合格,并经核发具有规定的旧货标志,可继续流通与使用,但旧器具的各项质量责任不再由原器具生产厂家负责,而是由具体的专业维修机构负责。”《通则》的出台不仅可以规范家用电器的使用年限,还可以规范二手家电市场,保护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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