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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办的居住证无效? 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

2013-03-30 来源:北.京.晚.报责任编辑:.张.蕾. .刘.奇.琦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因购房人吴女士的北京工作居住证无效,未通过资格审查,开发商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预售

  因购房人吴女士的北京工作居住证无效,未通过资格审查,开发商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并索赔违约金82万余元。但吴女士却称,工作居住证系她花11万交给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办理的。朝阳法院经审理,**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但未支持开发商违约金的要求。双方上诉后,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审核不过开发商要解约

  2011年10月30日,吴女士与通瑞万华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朝阳区常营的一套住宅,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41.6平方米,房屋总价411.44万元。

  通瑞万华公司诉称,吴女士在购买房屋时,提交了家庭信息表、购房承诺书、身份证、工作居住证等文件,以证明具有购房资格,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通知,被告知吴女士所持有的工作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吴女士应当承担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吴女士支付违约金82万余元。

  但据吴女士讲,她所持有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开发商自己的销售人员为她办理的,如果当时不是销售人员承诺能够办理真实有效的居住证,她不会购买这套房屋。同时,吴女士认为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她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不同意通瑞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是售楼人员收11万办证?

  吴女士在庭上还提出,她虽没有北京户口,但是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购房时售楼人员樊某和刘某称可以为她办理居住证,为此刘某收取了她11万元。

  吴女士解释,自己之所以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办理,是因为樊某和刘某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他们说能够办理,她就认为没有问题。

  但吴女士的说法并没有在开发商处得到证实。通瑞万华公司称刘某、樊某均已离职,该公司从未要求员工用这种方法售房。双方在通过网签后,公司才接到建委的通知,被告知吴女士的居住证无效。

  据悉,吴女士虽称销售人员收钱办证,且承诺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而在吴女士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购房承诺书》中,则均有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且约定如吴女士不符合购房条件,吴女士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

  两审法院都判解除合同

  经登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查询,吴女士的居住证显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购房合同中对于购房资格有明确约定,吴女士在签订合同之前还签署了承诺书,因此相应后果应由吴女士承担。鉴于吴女士的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判决支持了通瑞万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进行了预售登记,吴女士无明显恶意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宣判后,因开发商坚持主张违约金,而吴女士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轻信口头承诺 易吃哑巴亏

  主审法官吴岩表示,关于吴女士陈述的情况,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难以查明和认定,但吴女士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承诺书等内容,则将提供不真实资料、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一切责任均归咎于购房人一方。

  对此,法官提醒购房人,面对房屋销售人员的各种口头承诺,购房人要保持冷静,不要轻信而草率做出决定,要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特别是其中关于开发商免责和责任承担的条款,如双方确有补充约定,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给付相关款项,也应索要收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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