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生产水平来看,我国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处于较基础的水平,目前大部分停留在高耗能低利润的阶段,很少有精力和资金投入新品种的开发和技术研究。其次,从生产环境来看,现阶段药用辅料的生产与非药用辅料生产相比,在政策上不具备优势。新辅料的研发需考察其安全性和毒性等,要经历漫长的审批过程,批准之后还要经历产品推广以及市场发展壮大的过程。企业注册药用辅料付出高成本后,其在价格竞争力方面难免处于劣势,如果没有相关的扶持政策,很容易打击企业研发新型药用辅料的积极性。
其实,在注册环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DMF备案管理模式,这种注册制度使得药用辅料的注册效率很高,注册周期只要2~3周。在辅料使用的申请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有一系列详细规定,比如在美国药典中已制定质量标准的辅料,新药申报时不需要再提供质量信息;如果是没有收入美国药典的辅料或全新的辅料,则必须提供应用量的安全性数据;对于一些已经使用过的、但尚未收入美国药典中的辅料,也可以参照其他的质量标准进行申报。对于新辅料,生产商必须参照“辅料安全性评估指导原则”提供安全性资料等。对于辅料仿制品的申请,所有成分必须列在FDA非活性物质数据库或辅料数据库中。由于生产仿制药是不需要做临床研究的,因此每种辅料的使用量必须低于以前所使用的量,否则必须提供安全性资料。与此同时,FDA还建立了药品备查档案,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将自己产品的保密信息放在其中供FDA查阅,既达到保密的目的,也方便了FDA的审查需要。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辅料批准文号,负责判定辅料是否可以在制剂生产中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剂企业对辅料使用的选择,导致制剂生产企业缺乏使用新辅料开发新制剂的主动意识;同时,国内辅料生产企业也因无竞争而缺乏开发新辅料的积极性。因此,国家应给予制剂生产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选择广泛的药用辅料,开拓新型药用辅料在新型药物制剂中的尝试,提高我国药物制剂的发展水平。当然,为保证制剂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在促进辅料使用企业积极主动选择新辅料的同时,药品监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剂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本着谁用辅料谁负责的原则,进而问责辅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这样既可以监督制剂产品的生产,也能把住辅料产品的质量关。
在行政管理制度上,国家相关部门应参考和借鉴美国的DMF管理模式,在总结我国辅料管理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监管和执行的药用辅料备案制度。这样不仅能够缩短注册周期、提高审批效率、节约审批成本,同时辅料的审评还能与药品的审批相结合,从而有效掌握药品生产和上市的使用信息,保证监督检查能够溯源。
我国新辅料一般可分为:我国创制的或国外仅有文献报道的药用辅料(须报送药理学研究、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等资料)、已有的化学物质首次作为辅料应用于制剂(须报送药理学研究、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其他的资料可不要求),国外已经批准并应用于制剂的药用辅料,以及已有的食品添加剂首次作为辅料应用于制剂的。目前,我国对于新辅料的管理是按照类别的不同规定相应的申报资料,却未就具体的给药途径进行更进一步的分类。美国FDA对辅料则更进一步按给药途径进行分类管理,如若该药用辅料应用的**终药物制剂注射给药时,则需提供该药用辅料不具有急性注射毒性等安全性试验数据;若该药用辅料应用的**终药物制剂经皮肤或黏膜给药时则需补充它在使用部位的评价等安全性数据。通过这种分类管理可以更加保证辅料应用的安全性,FDA将辅料按短期使用、短期或中期反复使用、中长期反复使用的不同,对不同给药途径的辅料进一步要求提供一些附加数据。这样既使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又充分保证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