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热那亚上诉法院认为,码头经营人可以援用承运人的提单条款,只要提单中清楚地规定,承运人提单下的航程或责任期间包括了货物在码头的期间。换句话说,如果提单是“门到门”的多式联运运输,索赔人应该受其与承运人合同条款的约束,包括喜玛拉亚条款和管辖权规定。不过,本案中提单下的货物是“港至港”运输,法院认为提单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适用“钩至钩”原则。因此,承运人的运费中即使包括了码头作业费,也不意味着运输合同中包括了码头作业部分或者是其作为码头经营人的代理。如果码头经营人能够证明承运人已经付给其码头作业费,或者码头和承运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应该支持喜玛拉亚条款和管辖权规定。 判决结果和地中海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态度是一致的,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包括码头作业期间时,仅在码头经营人和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同意码头经营人享受其提单条款保护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喜玛拉亚条款和/或管辖权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合同来弥补这一空档,否则的话,喜玛拉亚条款就不发生效力。?
【分析】 这是热那亚上诉法院首次支持了港站经营人可以享受海运提单中喜玛拉亚条款保护这一原则,这也是意大利海事审判中支持这一原则的**个判例。TT CLUB认为虽然他们在本案中败诉,但是港站经营人却赢得了整个的责任界定之战。 而承运人提单中并入的喜玛拉亚条款,由于受到格式合同的挑战,港站经营人是否能够享受一直很有争议。意大利海事审判中的这一**发展,对我国港站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制订以及相关的审判实践,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相关名词】 喜玛拉亚条款是承运人提单上的标准条款之一,它规定承运人的雇员、代理、分立契约人等,如下文案例中的码头经营人,在货损索赔中有权援引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
信息来源:青岛物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