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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政策障碍鼓励零售药店连锁经营

2013-03-14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根据《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十二五期间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占

 根据《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十二五”期间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占到60%以上。而数据显示,我国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销售比例却从2008年的35.4%降为2011年的34.6%。在今年“两会”上,两位来自药品零售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一致呼吁,要打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并购重组及连锁经营中存在的一些政策障碍,鼓励零售药店连锁经营。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列举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收购后的企业与门店经营证照办理困难。在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所收购企业与门店需重新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企业不仅要停业等新证,而且在证照办理过程中,有的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零售企业跨区域、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二是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承接及区域经营政策存在差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药店后,原药店的医保定点资格需要注销,由收购方按照新设门店重新申报。有的地方规定需重新开业2年以上才可申请医保定点药店。此外,各地医保应收账款结算周期的差异也比较大,有的部分资金甚至要一年结算一次,给医保定点药店资金周转带来较大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柯云峰则表示,目前,各地医保政策不统一,有的形成地方壁垒、权力寻租,这给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带来较大障碍。

   

       谢子龙代表建议,首先,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协调社保、税务、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简化流程的操作程序,明确批复时间,按标准及时检查验收被收购的门店,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医保定点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则令其退出。其次,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应向规范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在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允许零售药店开展多元化经营,并按时结算医保资金,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部门对大型连锁药店给予兼并重组的专项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零售药店积极参与“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连锁药店的合作,鼓励连锁药店在社区健康服务、老年患者康复、慢性病人健康管理等方面做出尝试。

   

       柯云峰代表同时呼吁,应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医保定点准入标准,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经营以健康商品为主的多元化商品。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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