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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三审剑指政商“旋转门”:PE/VC被刨除

2012-12-26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阿里巴巴创业】  在24日开始三审的新基金法中,备受诟病的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政商旋转门问题首次得到明确。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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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4日开始三审的新基金法中,备受诟病的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政商“旋转门”问题首次得到明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举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而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意味着,证监会基金监管层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其中,基金监管层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长期以来,基金的监管者去被监管对象任职似乎已经成为了行业的一种“传统”,这种频频上演的政商“旋转门”正在考验基金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及有效性。

  某大型基金日前公告称,原督察长秦长奎转任副总经理一职,接任者为原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杨小松。今年以来,包括上述基金公司在内,国泰基金、华安基金、富国基金和国金通用基金等5家公司的新任督察长均来自证监会系统。

  初步统计显示,66家基金公司332位高管中有28人曾在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任职,占比近10%。其中南方基金总经理高良玉、广发基金[微博]副总经理易阳方、鹏华基金总裁邓召明、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等24人曾在证监会任职。

  长城证券研究总监向威达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官员到被监管机构任职,有利于规范基金和券商经营行为,回避相关法律法规风险,但这也会削弱监管公正性,影响竞争公平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新基金法草案此次明确监管人员在被监管对象中任职的限制,有利于维护基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地运行,避免部分参与者利用其**造成不正当竞争。他建议,在基金法草案的审议中,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人员去被监管对象任职的冷冻期制度。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新基金法草案中,此前被认为势必将纳入其监管范围的PE和VC并未出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表示,本次新基金法的修订留下很多遗憾,有三个原因阻碍了PE入法:一是大家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东西,不应把它纳入进来;二是相关监管主体不愿将其纳入进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立法就是加强对PE的监管。

  安邦认为,VC、PE出人意料地未纳入新基金法,足以显示对此事的分歧巨大。PE和VC业内人士普遍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过去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是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行为,面向的是公众投资,必须有较高的透明度。而PE投资只涉及非公众投资者,投资各方不喜欢太透明。此外,此次基金法三审中不包括PE和VC,那就可能意味着,国家发改委对PE和VC的监管权不变,而证监会依然管不了PE和VC。

  (责任编辑:leonlee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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