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销售商出售的添加剂时,由于销售商未说明不能使用在火腿中,致使青岛万胜斋生产的火腿添加剂超标两百倍,被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发现导致产品销毁。销售商将万胜斋起诉追讨货款时,万胜斋也将对方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李沧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未能尽到告知责任,应予以赔偿;而万胜斋拖欠的货款仍需照常支付。
一字之差火腿超标
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国家对肉制品与火腿的添加剂比例标准制定有所不同,相差200倍,而本案中,青岛万胜斋将本应添加在肉制品中的添加剂加到了火腿肠中,造成山梨酸钾超标严重,由此引发可添加剂的生产商、销售商及肉制品生产商的诉讼。
由于万胜斋使用了青岛海淇食用化工有限公司和沈阳红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合二号乳酸链球菌素,2008年9月24日,国家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325g/袋大火腿王,结果山梨酸钾超标。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复合二号乳酸链球菌素的产品标签上,并没有注明大火腿里面不可以添加,给万胜斋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与负面影响。此后,万胜斋拒付两公司的1万余元货款。
未尽告知义务应赔偿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生产并由沈阳红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由青岛海淇食用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给万胜斋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示上标明的使用范围及用量为“肉制品(使用量为2‰-5‰)”,不符合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熟肉制品含山梨酸钾不得超过0.075‰,肉灌肠类含山梨酸不得超过1.5‰”的标准。且双方均未向万胜斋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造成被告所生产的325g/袋大火腿王山梨酸钾超标。对此两公司均有责任。但万胜斋也应支付两公司货款。
李沧法院**终判决万胜斋支付海淇食用化工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559元。青岛海淇食用化工有限公司和沈阳红梅生物科技公司赔偿被告万胜斋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