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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上篇

2007-11-20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6-07-14

  【实施日期】2006-08-14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条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第五条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前款规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

  (二)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复审调查的信息;

  (三)有关发起反倾销案件反吸收、反规避等调查的信息;

  (四)对案件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

  第九条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应诉方式;

  (二)自主选聘律师;

  (三)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

  (四)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五)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应诉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他应诉企业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行业整体应诉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行业组织应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行业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一)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二)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三)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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