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2月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可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悉,为贯彻**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早在2003年就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2007年3月,海关总署又明确铅矿砂及其精矿也可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目前可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的矿砂有五种。
宁波海关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许多企业对该项税收优惠欠缺了解,该政策实施近五年来,实际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微乎其微。据宁波海关统计,2007年1至10月宁波口岸共进口铜矿砂及其精矿1.39万吨,其中只有两家企业单独申报其进口铜矿砂中价值3万余美元的黄金价值部分。利用该项政策,企业节省了3万余元人民币的税款。
宁波海关提醒企业,享受该项政策就必须要在合同中对黄金成分单独作价,并在进口时按黄金价值部分和非黄金价值部分在同一报关单内分项申报。海关同时对黄金伴生矿实行价格预审核制度。国内进口方要在进口前向海关提交商检证书、合同或**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