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新政 解困融资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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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困扰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近日因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的出炉获得圆满解决。
这份名为《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是融资租赁行业的一大喜讯,给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吃了颗定心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胡继良9月27日向记者如此表示。同时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亦称,这一政策的出台,是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一大进步。
中国融资租赁业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的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素质不断提升,经营特色日益鲜明,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业务涉及装备制造、冶金、电力、医疗、印刷、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多个行业。
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国内12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已达到2300亿元,比2007年超过10倍以上。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到80%以上,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盘活资产,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然而,从增值税改革以来,关于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由于从交易结构形式上看,售后回租包括出售、租赁两个环节,而税法上并未明确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出售行为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致使各地税务**对此认识不一。”胡继良告诉记者,一些税务**因此要求对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有部分已征缴入库。
尽管业内人士对该问题进行多次专题讨论,寻求解决办法,并通过银监会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这一问题,但在政策未明确之前,部分承租人不敢再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要求提前结束此前已实施的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上述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在国办发〔2008〕126号《**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指出,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随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会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并与租赁公司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此次税收新政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还对以往的问题提出了妥善解决办法,明确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税收、法律、会计、监管是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售后回租不需缴纳增值税意义重大,消除了广大需要融资租赁的单位的疑虑与担心。”胡继良说。
作为国内**早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华融租赁前身是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2006年3月中国华融**公司对其进行重组,成为其控股股东,股权占比99.9%;2007年8月更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显示,自2006年重组以来,华融租赁累计投放405亿元,上缴税收4.15亿元,实现净利润8.23亿元。至2010年8月末,公司总资产达到266亿元。在全国金融租赁行业中,华融租赁的净资产回报率、上缴税收总额、客户数连续数年名列前茅。
截至目前,华融租赁已在企业技术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机械、环保能源、船舶、医疗等多个领域为4000多家企业提供了融资租赁服务。
今年5月,华融租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10亿元金融债券,开创了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金融债券方式进行市场化直接融资的先河,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正式进入金融债券发行市场。
业内**普遍认为,努力发挥融资租赁的独特优势,实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错位竞争,既体现出以项目贷款为主、期限较长、一次借入分次偿还、租金支付方式灵活等自身特色,又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随着直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涉及的进出口关税等政策的不断完善,将会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胡继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