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易贸网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文件中指出为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
华北: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
东北:辽宁省2.8分钱、吉林省2.8分钱、黑龙江省2.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2.6分钱。
西北:陕西省3.67分钱、甘肃省2.01分钱、青海省2.02分钱、宁夏自治区2.23分钱。
华东:上海市3.60分钱、浙江省2.90分钱、江苏省3.10分钱、安徽省2.72分钱、福建省3.32分钱。
华中:湖北省3.20分钱、湖南省2.70分钱、河南省3.45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2.24分钱、重庆市3.20分钱。
南方:广东省1.90分钱、广西自治区2.40分钱、云南省2.28分钱、贵州省2.61分钱、海南省3.45分钱。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