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商务贸易>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 商务部呼吁欧盟尽快终止双反

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 商务部呼吁欧盟尽快终止双反

2016-10-1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针对中国部分光伏企业被欧盟取消价格承诺资格以及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的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10月9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中方希望欧盟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最低限价水平做出适当调整,尽快彻底终止光伏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针对中国部分光伏企业被欧盟取消价格承诺资格以及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的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10月9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中方希望欧盟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限价水平做出适当调整,尽快**终止光伏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今年8月,欧盟在十余天内密集取消了8家中国光伏企业的价格承诺资格,并称正在考虑全面取消对百余家中国光伏企业的“双反”关税豁免。据《证券日报》报道,加之此前那些因遭到欧盟警告而自愿退出的乐叶光伏、西安隆基、东营光伏、阿特斯、中盛光电、昱辉阳光、天合光能、正信光伏等8家中国光伏组件企业,相继“被退出”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的中国光伏企业总数多达16家。对于中国光伏企业来说,被取消价格协议意味着很有可能失去欧洲市场。

  早在2013年8月,中欧间就中国输欧晶体硅光伏产品达成了“价格承诺”。根据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人为操控市场价格的行为,中欧双方将不会公布**限价和出口年限额的具体数字。但业界公认,“价格承诺”中“我国输欧晶体硅光伏产品价格下限将被设定为了0.57欧元/瓦。也就是说,中国光伏企业只有作出了以不低于这一水平的价格承诺,才能避免向欧盟缴纳高额的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相比于缴纳高额双反关税,作出价格承诺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但在这一限制面前,其他竞争对手光伏产品售价的下降将使得中国光伏产品逐渐丧失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上述“价格承诺”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年底。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光伏电池、组件价格已刺穿“价格承诺”底价,使中国光伏产品通过“价格承诺”销往欧洲已毫无优势可言。

  沈丹阳在发布会上称,自2015年6月份至2016年8月,欧委会分7次总计取消了中国16家光伏企业的价格承诺资格。16家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的企业分两类情况:一类是自愿申请退出,此类企业有4家;另一类是涉嫌违反价格承诺协议行为被取消资格,共有12家。部分中国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与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之间有一定关联度,但前者并非中国对欧光伏出口额下降的根本原因。

  沈丹阳称,对于部分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问题,需要客观看待。首先,要看到绝大部分企业仍继续保留价格承诺资格。其次,部分申请退出的企业,是企业的自愿行为。第三,部分企业确实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第四,目前价格承诺的执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价格承诺项下的**限价已严重偏离市场水平价格,出现了在谈判和签订协议时无法完全预测商业模式等新情况。对此,我们希望欧方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限价水平做出适当调整,以合理的方式为价格承诺的继续平稳执行创造条件。中方愿与欧方密切配合,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价格承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沈丹阳表示,欧盟贸易限制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光伏的出口,但出口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欧盟成员国逐步取消光伏应用激励政策,致使市场严重萎缩。总体来看,当前全球光伏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的光伏市场,亚太市场多元化走强,日趋萎缩的欧盟光伏市场在全球市场中的重要性下降。欧盟如继续维持限制措施将使萎缩状况进一步恶化,也不利于欧盟气候和能源长远利益。希望欧盟尽快**地终止光伏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使光伏市场恢复到正常状态,真正实现互利共赢。

  数据显示,欧盟市场已从2011年光伏装机容量峰值时的22.4GW,下降至2015年的8GW。而2015年,中国在价格承诺内对欧光伏出口3.46GW,出口额17.85亿欧元。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2016年9月中国仓储指数为50.6%
阅读下文 >> 中国零部件企业长期“小而散”核心部件被外资垄断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185886.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