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而被上海高院判决违反《反垄断法》,赔偿经销商经济损失53万元的强生公司昨天给记者发来了回应声明。
声明表示,尽管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仍会着眼长期发展,继续为中国的医疗机构和病患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对于**提出的强生旗下医用缝线价格15年未变,涉嫌采取“跨期价格歧视”,强生公司未作回应。
上海高院民三庭庭长朱丹表示,限制**转售价格协议并非当然违法,但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下就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签订、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尽管反垄断呼声不断,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多。以上海为例,从《反垄断法》施行至今,上海法院共受理4起垄断纠纷案件,作为原告的小企业很难胜诉,因此本案就成为了我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