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宁海法院判决了一起高空坠物伤害案,楼上租户赔偿受伤女子损失6万余元。
55岁的王女士是宁海人,租住在宁海旧城区一民房底楼。楼上租住着一对60多岁的夫妻。
去年的一天早上,王女士外出回来刚到所租房屋前时,突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直接砸到她的脸上,顿时鲜血如注。
玻璃是从2楼坠落的,楼上的陈某夫妇听到王女士的惨叫后,赶下楼将她送至医院。
经鉴定,王女士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事后,她多次找陈某夫妇要求赔偿,均未果。
王女士遂将陈某夫妇及房东李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王女士认为,李某作为房东,对出租房疏于管理,陈某夫妇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应当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未预见,致使玻璃坠落造成她受伤,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夫妇,陈某夫妇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能举证证明是李某出租的房屋存在瑕疵造成损害,故相应的责任应由陈某夫妇承担。
记者胡珊通讯员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