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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发生故意伤害案多因长期家暴

2013-03-09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我国目前有关禁止家暴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且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部法律之中,因此,呼吁完善有关家暴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禁止家暴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且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部法律之中,因此,呼吁完善有关家暴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有必要的

  关注理由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严重者,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常言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消除,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消除家暴,值得关注。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汪林丰

  家,本应是每个人心中**温暖的港湾,然而在个别家庭,却存在着让人不容忽视的家庭暴力。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在家暴中更多的是处于受害者的角色,甚至有些家暴由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孟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很广义的概念,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等,受害人既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既可能是小孩,也可能是老人。尽管上升到刑事犯罪并**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仍需要大家的正视。

  从深圳市检察**审查起诉的司法实践来看,家暴类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受害人为女性。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检察**近两年来审查起诉的家暴类刑事案件约有30多宗,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案件,也有一些是由于家暴引发或造成的故意杀人、婚内强奸等案件。

  长期家暴引发故意伤害

  张孟东表示,深圳市一些因家暴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大都是存在长期的家暴行为,直至有一天因一件小事爆发升级为刑事案件。如柳某作为一名拥有硕士学位和不错收入的高学历者,却常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打斗。2012年8月,在由谁送母亲上火车这一细小事件上,双方意见不一而发生打斗,柳某殴打妻子导致其耳鼓膜穿孔,事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事发后,妻子报警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多次调解仍未和解。经检察**提起公诉后,柳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些案件中,女性作为受害人**终选择原谅丈夫。张孟东告诉记者,家暴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发案原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毕竟有所区别,而且还要考虑家庭的稳定、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因此,检察**在办案中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11年7月的一天,朱某下班回家,因做饭的事情与妻子发生争吵,继而牵扯到外遇、离婚等问题,两人发生争执打斗,朱某打了妻子几个耳光造成其耳膜穿孔,事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妻子报警并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称“之前就经常被丈夫殴打,头部和脖子都被丈夫打过,已经忍无可忍,绝不同意和解”。朱某被逮捕。但在检察**审查起诉期间,其妻子又表示原谅了丈夫,并希望检察**对其从轻处理。“我与丈夫有一女儿,我现在希望丈夫能早日出来,不然我一个人供房子养孩子很辛苦。”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希望对嫌疑人从宽处理以便共同生活抚养孩子。嫌疑人已认错道歉且双方有继续一起生活的意愿,对嫌疑人从宽处理有利于该家庭和睦稳定,也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有些案件中,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已将小孩裹挟其中。如被告人曾某,作为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因对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母亲而心生不满,于是拿起菜刀在其父亲身上连砍十几刀,并追砍致其昏迷,随后其母亲代替其报案自首。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家暴案件处理令人无奈

  家暴中的故意伤害案件,其家庭还有重归于好的可能。而有些家暴案件导致了人员死亡,“那是**让人痛心的”,张孟东坦言。

  如犯罪嫌疑人黄某与妻子关系长期不和,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回家后见妻子上网与他人网聊,二人发生争吵。黄某独自饮酒后休息,凌晨醒来见妻子仍在网聊,于是二人发生争执打斗。打斗中黄某拿起水果刀刺向妻子致其当场死亡。黄某见妻子死亡,于是绝望自杀,但自杀未遂即被闻讯赶来的**抓获,目前该案仍在检察**审查起诉之中。

  也有女性在家暴中由被害人转变成了行凶人。如2012年10月,段某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丈夫用拳头殴打段某与小孩,后又将段某按倒在床上殴打,这时段某从床头摸到一把水果刀刺向其丈夫左胸,导致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被利器刺破心脏死亡。

  “夫妻间的家暴上升到故意杀人,一个家庭就破裂了,一死一判刑,对于他们的老人、小孩而言,都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检察官说。

  作为一名女检察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检察官孙正坦言,在办理家暴类案件时,从挽救其家庭、婚姻、子女成长等考虑,也会做些积极的努力,但有时效果不明显,办案人员也挺无奈。

  如犯罪嫌疑人徐某与妻子关系不好,在已分居并闹离婚期间,2012年8月徐某到妻子住处探望妻子(其妻子产后几天),当晚便在妻子住处过夜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个多月后,徐某又到妻子住处过夜并再次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妻便向公安**报案,控告徐某强奸。目前,徐某因涉嫌强奸罪正在检察**审查起诉之中。

  “我们在办案中也曾试图让这对夫妻重归于好,但他们之间积怨已久,心结很难解开。”

  解决家暴不能只靠法律

  家暴行为不仅影响夫妻关系,也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家暴行为以及家暴犯罪,需要你我的正视,毕竟,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对于一些由于家暴而产生的刑事犯罪,孙正坦言:“夫妻关系中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家庭暴力犯罪,作为办案人员,若从保护女性不再受伤害的角度,要求依法严惩行凶方,但这样基本上就将一个家庭完全推向了破裂,同时对女方及小孩而言,今后的生活很可能也会比较艰辛;若从维系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的角度,多做一些和解工作,又不能排除其家暴行为的延续甚至加重。因此,办理这类案件也常让我们内心很纠结。”

  张孟东还表示:“现实中不排除有些女性遇到家暴寻求法律救济时,因为不符合治安拘留或刑事犯罪的条件,司法**爱莫能助。我国目前有关禁止家暴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且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部法律之中,因此,呼吁完善有关家暴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有必要的。这不但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暴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还可以确定公安**、检察**、审判**对家暴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

  他建议:“家暴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有些妇女对于家暴行为存在‘家丑不外扬’的不正确认识,没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预防和减少家暴行为应加强对家暴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培养妇女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可以建立一种由政府部门、民间组织、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的综合配套机制。如我们的一些情感关爱机构等,多下基层,多进工厂,多进社区,多提供一些关爱她们的情感服务。夫妻之间偶尔有些小矛盾很正常,关键是要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防止激化,这样才能防止暴力行为升级到法律特别是刑法来调整的地步。”

  本报深圳3月8日电

  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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