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刹海九门小吃暂停营业已有3个多月,九门小吃同其商户间的种种纠葛也逐渐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而趋于尘埃落定。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近日对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门小吃”)与辛振江(以下称为“炸糕辛”)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炸糕辛”需向九门小吃支付拖欠半年的管理费,九门小吃则需返还“炸糕辛”两个月的销售款。
“九门”索管理费
据了解,2007年起,“炸糕辛”与“九门小吃”合作,在九门小吃城内经营“炸糕辛”档口,2010年起,九门小吃开始向场内商户收取管理费,每年需缴纳管理费3万元。2011年10月17日,九门小吃同“炸糕辛”之间的合同已到期,但是“炸糕辛”仍然在档口内经营,直至2012年3月4日撤离。此间,“炸糕辛”既不交纳管理费,也没同九门小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经多次催缴未果,九门小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判令“炸糕辛”支付拖欠的管理费12527.18元。
“炸糕辛”反诉
一审审理中,“炸糕辛”对九门小吃提起反诉,称双方合作至今,九门小吃一直未按合同支付销售额返款,反诉要求九门小吃返还自2007年9月27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销售款共计187.6664万元。为证明其主张,“炸糕辛”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流水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合作关系于2012年3月15日解除,同时“炸糕辛”应按照每年3万元管理费的标准向九门小吃公司交纳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管理费12082.19元。九门小吃认可尚未将2012年1月至2月期间的销售款45489.94元返还给“炸糕辛”。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九门小吃公司将该笔销售款予以返还。
不满判决提起上诉
因为对管理费和销售款的两份判决均不满意,“炸糕辛”的代理人辛振江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对于管理费,辛振江仍坚持认为九门小吃要求其支付管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振江向九门小吃支付了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的管理费3万元,并在支付管理费后继续在九门小吃处经营,且九门小吃为辛振江经营提供了正常的服务管理,因此辛振江应当支付合作期间的管理费。
对于销售款,辛振江认为侯嘉、朱成祥个人的汇款记录无法证明和九门小吃有关,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九门小吃已经将销售款给付辛振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作期间侯嘉系九门小吃法定代表人、朱成祥系九门小吃股东,辛振江本人也自认其与侯嘉、朱成祥个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侯嘉、朱成祥以个人名义所汇款项数额与九门小吃应返还其销售流水数额一致,因此通过上述事实能够确认侯嘉、朱成祥向辛振江汇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从而证明九门小吃向辛振江返还过销售流水。
**终,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辛振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生效判决,九门小吃与辛振江之间的合作协议解除,辛振江向九门小吃支付管理费12082.19元,九门小吃公司返还炸糕辛2012年1月至2月期间的销售款4548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