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伙同李某、梁某(均在逃)明知“王老吉”系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且未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生产假冒“王老吉”产品,以被告人叶某负责租用场地及管理制假窝点、李某出资、梁某负责提供生产设备及技术的方式于2011年7月上旬开始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南山水泥厂旧厂侧边北风头生产假“王老吉”产品,并将产品销往东莞等地。
2011年7月~8月,共生产假冒“王老吉”产品1563件(每件24罐),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3317.5元,销售假冒“王老吉”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307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