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称,由于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且给予部分赔偿,可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酒驾”因素。
网传“广西版陈家案”判决过轻
网友“hesee”近日在红豆论坛发帖《北流醉驾、飙车、斑马线上撞死三人案一审判四年半?》称,今年1月2日凌晨,广西北流市人何龙醉酒后超速驾驶“雪佛兰”牌轿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撞到行人陈某、梁某、陈某及两辆自行车,造成3人当场死亡。2011年7月,法院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龙4年半的有期徒刑。
网帖指出,“北京陈家酒驾2死1伤案”中,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家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368万元,而北流何龙案既是醉驾,又超速行驶,还是在人行道上撞人,并导致3人死亡,性质非常恶劣,虽然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只判4年半显得过轻。
网友“民工”说,“何龙醉驾案”与北京“陈家酒驾肇事案”无论在事发原因、过程、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惊人相似之处,而且何龙案比陈家案还多死一人,“同在中国,同是适用同一法律、同一种犯罪构成,为什么陈家案构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龙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
法院称轻判因“自首”和“积极赔偿”
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网民对何龙案案情的描述基本准确,但法院之所以作出4年半的判决,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认为被告属于自首,又积极作出赔偿。法院同时表示,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酒驾”因素。
根据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出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有3点:一是何龙驾车超速行驶,该路段每小时限速40公里,何龙实际速度为每小时56公里;二是何龙是酒醉后驾车,血液检出乙醇定性含量为137mg/100ml(注: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为醉酒驾驶);三是何龙驾车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由此,认定何龙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了为何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负责此案审理的广西北流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李智勇说,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前者属于过失犯罪,后者则是直接故意犯罪。”
李智勇介绍,在此案中,何龙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逸,而是打电话报警并保护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何龙及家属还先后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款共9万多元,这说明肇事司机并没有主观故意,可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他介绍,根据相关法规,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的可判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人死亡可增加6—10个月的刑期,因此法院从重判定何龙的基本刑期为4年10个月,而由于自首情节可减刑40%以下、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减刑20%以下,法院又给予何龙7%的减刑,因此**后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
针对网友将此案与“北京陈家案”对比、认为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应重判的观点,李智勇则表示,今年5月“酒驾入刑”的条款才正式实施,而此案发生于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
**:法律界定模糊致定罪量刑存争议
广西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金文说,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按法律规定:死亡2人以上的,量刑为3—7年,肇事者有自首和积极理赔情节的,可相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但从情理上来说死了3人,判4年半难以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
马金文认为,司机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我国刑罚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较为合适。他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界定比较模糊,所以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来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属陈克俭说,法院的判决量刑太轻,适用法律不当。7月12日,他们已向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的建议;7月18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作出书面答复,称如果对该案定罪处罚不服,可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目前,陈克俭家人正准备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