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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众聚集场所用聚氨酯将被重罚

2009-04-17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龙岗“9 20”和福建长乐市“1 31”两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均是由于装修、装饰采用聚氨酯泡沫材料在火灾中释放大量有毒烟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聚氨酯已经成为了火灾中的杀手威胁着市民的生命安全。深圳市消防局向社会发出公告称,将对使用聚氨酯泡沫材料进行装修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排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者将被从重处罚。

    深圳市消防局局长许东平表示,对于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装修、装饰时,场所内部的各部位均禁止使用含有聚氨酯的泡沫材料。为满足场所使用功能要求,局部需要采用泡沫塑料装修、装饰的,必须采用非聚氨酯类的泡沫材料。公众聚集场所装修、装饰采用的非聚氨酯类的泡沫材料,其燃烧性能应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规定的B级或C级,且阻燃特性和标识应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规定。装修、装饰使用的所有非聚氨酯类的泡沫材料的使用部位、厚度和面积均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取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材料送检不合格的不得采用。送检合格的材料还应在现场留存样品并标明装修使用的具体部位,且留存样品的规格和形式应与送检样品一致。

    许东平说,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消防局将对装修、装饰使用的所有泡沫材料重新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验收,不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一律判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对于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和场所,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其消防行政许可并从重处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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