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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体商标纠纷**案”雀巢败诉

2011-06-03 来源:中国新闻社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瑞士雀巢公司近期在中国连掀多场诉讼风波,将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与开平味事达调味品公司之间的诉讼,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

瑞士雀巢公司近期在中国连掀多场诉讼风波,将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与开平味事达调味品公司之间的诉讼,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案”。广东省高级法院6日透露,该院日前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据了解,味事达公司棕色方形瓶包装是在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于1983年就开始使用的外包装,后一直沿用到“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上。2008年3月份,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但同年10月份,该公司收到雀巢公司发来的“警告信”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味事达复函无法认同。同年11月,雀巢公司再次发来措辞更为严厉的函件。

  据悉,雀巢公司在1995年7月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其后,雀巢公司于2002年3月向中国提出该立体商标的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同年11月,上述申请先以缺乏显著性被国家商标局驳回。雀巢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2005年7月获得注册。

  不堪雀巢公司干扰的味事达公司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江门中院一审确认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雀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讼争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显著性较弱,味事达公司仅是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该包装来识别产品,消费者不会因此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法院**终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

  对于雀巢公司“商标获得注册当然具有显著性”的主张,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高静解释说,该商标获得注册,说明具有显著性。但显著性有强弱之分,显著性强的商标对相近似标识的排斥力较强。商标权还具有地域性,对其**度的认定,应当以中国境内为限,即便在国外久负盛名,但在中国缺乏**度或**度不高的商标也不应予以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三维标志,属于商品容器,再加上该标识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众多酱油生产企业作为包装物使用,故雀巢公司“食用调味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较弱。

  法院认为,雀巢公司所提供的用于佐证涉案商标**度的证据,域外使用的证据居多。相反,味事达公司则举出大量证据证实其早于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境内大量使用被控包装物。因此,消费者并没有将该包装物与雀巢公司建立直接的、较强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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