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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券商可委托经纪人执业

2009-04-14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监管部门认可的券商可委托经纪人执业

    自今日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表示,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目前,与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监管和自律规则基本出齐,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认可、具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

    监管部门重申,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证券买卖的损失赔偿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 记者 周翀

    从事单一证券经纪业务仅需通过专项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相关自律规则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纪人相关自律规则中明确规定,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视为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自2010年起,协会不再举办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昨日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办法》)等三个自律规则。上述规则的颁布,主要是为了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

    《注册登记办法》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证书管理和年检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并在相关通知中对落实《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除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取得和相关考核外,通知还明确,协会依据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现场核查意见,为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事宜。而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业规范》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如: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客户利益优先等原则;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证券经纪人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执业规范》同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如: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

    《合同必备条款》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证券经纪人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列举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协会在有关通知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应当认真学习相关自律规则,自觉遵守相应要求,合规执业。同时,协会提示广大证券投资者要了解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投资者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记者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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