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的支出与回报是同步的过程,交换是在一个共同的时间点上完成的。例如,在某个时刻,A让给B一只羊(支出),但A同时从B那里获得一匹布(回报)。在货币经济条件下,交换双方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与此不同,礼品交换的“支出”与“回报”不是同步的过程,而是在时间段上分开来的两个不同的时期。例如,A送给B一只羊,是**个阶段。然后,在第二个阶段,即未来的某个不确定的时刻,A才能从B那里获得某种形式的回礼(回报),后者与前者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要使受礼者B拒绝回礼的风险降到**,礼品交换必须具有某种契约。但是,在古代社会,礼品交换并没有采取“明文契约”的形式,而是采取了“隐性的道德契约”的形式。也就是说,礼品交换道德化了。
法国人类学家默斯在《礼物》一书中认为,受内心道德感的支配,礼物交换者把礼物的赠送与回礼看作是一种义务。在礼物交换中,不但赠礼是一种义务,而且受礼也是一种义务。拒绝赠礼或受礼,如同宣布战争或绝交。受礼之后,回礼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就将贬低一个人的名声或面子。
显然,在礼品交换道德化的前提条件下,送礼之后得不到回礼的风险大大降低了。但是,有趣的是,在传统社会,送礼者送礼的目的,在其意识层面上,并不是为了受礼者将来的回礼,而是出于义务,或出于获取名声和面子。然而,送礼者的礼物馈赠行为,客观上将自己放在了“人情债权人”的地位,同时也将受礼者放在了“人情债务人”的地位。在礼物道德的支配下,受礼者承受着某种道德压力,即回礼的压力。接受了礼物,就是接受了“人情债务”,而“人情债务”是必须偿还的。回礼便成为受礼者抵消自身的“人情债务”和送礼者的“人情债权”的方式。可见,从送礼者的角度看,表面上不是“以受礼者的回礼为目的”的送礼行为,事实上将会获得受礼者的物质回报(回礼)。通俗地说,“主观GiftMarketing53销售与市场GiftMarketing53销售与市场为他人”(送礼)的行为,获得了“客观为自己”(回礼)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