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有上市公司以及所有其他盈利机构必须在法规生效(2010年3月1日)后5年内,或公司开始营业5年内“放弃“不少于51%的公司股权或可控权益给本土津巴布韦人。
b)所有资产(而非注册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上市公司和其他盈利机构必须在法规生效后45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计划书(IDG01表)。而新设立的企业必须在60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计划书。部长在收到“计划书”45天内给予批复。
c)所有合并或增资后资产超过50万美元的上市公司和其他盈利机构必须在30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计划书(IDG02表)。
d)部长将向其认定的未按期提交“计划书”的企业发出IDG01表或IDG02表,企业必须在30内反馈,否则视为违法,可处罚款及对董事人员处以5年以下徒刑。
2010年8月,国家本土化与经济授权委员会进一步公布条例,列出14个为津巴布韦本土人保留的行业,外国人不能投资,这14个领域是:农业经济作物生产、城市交通运营、零售与批发、理发美容服务、职业介绍所、房地产中介、清洗服务、农作物碾磨、面包房、烟草分级与包装、烟草加工、广告代理、牛奶加工、旅游产品生产与销售。
条例表明,政府将不再对外国投资者批准涉及这14个领域的新的经营许可,对外国投资者已经涉及这14个领域的企业要按本土化法案将51%股权移交给本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