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为热点的话题无过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各种说法纷纷而至。据媒体报道,据参与成品油定价机制研讨会的**表示,后期调价除了要将周期缩短成10天外, 调价也有望不再审批,成为自动调价。据C1综合分析,后期成品油零售调价或将不再报**审批,国家发改委或根据公式自动发布调幅,另外,成品油批发体系的限价或被放开。
从此可看出,在成品油定价机制实施两年内,国家发改委对定价机制改革朝向市场化的前进的轨道不变,除了加快缩短调价周期,更好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这次也看到发改委适当下放定价权,朝着企业定价的趋势演变。
发改委自行调节零售价
按照旧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在达到调价条件后,由发改委制定调价方案,然后层层上报**批准。因此,历次的成品油调价均滞后于国际油价的变动,造成国内成品油和国际市场接轨的目的不能充分显示。据C1数据显示,每次发改委调价均要落后市场价格变动半个月,增加了市场投机空间。
但与此前不同的是,新方案实施后,除了加快调价频率外,成品油零售限价将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既定的规则决定,不用再层层上报**批准。这将很大程度上提升国内零售价跟国内外市场行情接轨的速度。
但亦有市场业者对国家发改委是否能够在满足调价条件后,迅速作出调价举动作出怀疑。因为成品油的零售价格对国内市场带来的反映太大,触及一发,即动全身。从工业、基建行业、运输物流以及农业,上上下下的产业链均和成品油挂钩。特别是目前处于国内物价通涨较为敏感的时期,若成品油零售价格调整太过于频繁,特别是上调次数较多或幅度较大时,将会给社会造成很多不稳定因素,也会致使国家在稳定物价上处于很被动的地位。
也是上述原因,此定价机制改革并未迈出**后一步,即完全企业定价,成品油的零售价格权预计仍将掌控于国家发改委手中。
成品油批发体系的限价或被放开
不过据C1分析,企业定价模式或取得一定进展,拟修改的定价机制中很有可能 “守零售,放批发”, 即是后期国家发改委或将放权成品油批发价格给市场批发企业,由其按照市场的发展,而自行随时调整批发价格,而不再受国家批发限价的制约。
此前亦有传闻中石油价格管理部门曾起草一份“成品油价格体制建议”的报告,该报告有三个主题建议:一,取消现行批发价定价概念以及价格管制,二是提高和统一全国汽柴油零售**高限价,三是先行放开个别领域或个别品种的成品油价格。
据C1观察,每次的柴油“油荒“中,国家所管制的批发价格基本都不能完全按照规定实施,各个企业都在采取各种规避手段而大幅涨价,因此目前定价机制中的批发限价也只能是一个纸老虎,并不能完全发挥他的”威力”。那么此次定价机制若要放开成品油批发价格,也是形势所趋。
另外,据两大石油公司的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在对两大石油集团要求,在价格机制改革之后,必须在自己门户网站上公布辖区内和省市分价区的成品油批发价格。这似乎也看到批发权下放的一些思路。
因此C1综合判断, 发改委有意要放手成品油批发价格管制,但要求两大石油巨头批发价格体系必须公开透明,在国家的监督下稳步发展,随时接受市场检查。
另外,据C1了解,修订的定价机制中还有要求各省明确其油品的计价密度,统一省内价区等等细节。
现行定价机制中的成品油批发限价规定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高供应价格,按**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