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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四大瓶颈

2007-12-13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完成,政府和企业的反垄断意识还比较淡薄,再加上反垄断法本身在理念与现实之间有诸多从权的选择,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面临重大瓶颈。

  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反垄断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王晓晔为12月5日出版的《财经》年刊——《2008:预测与战略》撰文时所指出的。她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存在四大瓶颈。

  首先,是人们对反垄断立法目的的认识。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有相关条款规定,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要求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集中得到豁免。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王晓晔指出,国有大企业显然**有可能以此为由获得豁免。问题在于,当国有大企业做大做强的产业政策和反垄断的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哪一个优先?她呼吁,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其中要务即载明什么样的并购/垄断协议/经营集中,可被视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缺乏统一、**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法的任务不仅要与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斗争,而且还会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有**,有地位,有独立性,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及**有关部门的解释,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王晓晔表示,**可行的办法是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为直属**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其必要的**和独立性。

  第三个瓶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行政垄断的种种表现,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但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其上级**责令改正。这就使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时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王晓晔同时指出,反对行政垄断在任何国家都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因为这是在限制政府的权力;反对行政垄断在中国尤其是一项艰难任务,因为这不仅需要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需要政治体制改革。

  第四个瓶颈是反垄断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应关注那些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特别是在电信、邮政、铁路、电力、银行等领域的国有大垄断企业。然而,因为这些国有大垄断企业所在行业一般都有行业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对这些被监管的行业有管辖权就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作为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

  王晓晔强调,中国颁布反垄断法只不过是反垄断立法刚刚进行了**步,在法律规定非常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诸方面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这些方面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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