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行业资讯 > 物流资讯>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2006-06-13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航运企业如何节约港口使费
阅读下文 >> 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运输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59683.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