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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换发港口理货经营**

2010-11-04 来源:《中国水运报》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理货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统一换发新港口理货业务经营**。

    据部水运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换证对象为经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批准取得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人。新版经营**,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应向发证**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关于业务范围,交通运输部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货物及集装箱的理货;二是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三是货物计量、大量;四是船舶水尺计量;五是监装、监卸;六是货检、箱提检验与监定;七是出具理货单证及理货报告;八是理货信息咨询

    部水运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更换港口理货经营**,是交通运输部加强港口理货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交通运输部强调,各理货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核准的范围开展业务,提供公正、公平的理货服务,不得擅自超范围调整收费标准。码头经营人应当为具有经营资格的理货机构进入码头区域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或限制理货公司进入码头区域开展业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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