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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拒赔中国消费者损失

2010-03-29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慧聪商务服务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员与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一行在杭州进行了大约5个小时的闭门谈判。

    这是丰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国召回问题车以来,遇到的**个来自中国**的谈判对手。

    3月22日的谈判中,丰田公司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允许全额退车等前四项要求。会谈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主要搁浅在赔偿问题上。

    此前的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在国内率先对丰田汽车召回时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提出质疑,指出丰田存在“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问题。

    据知情人士介绍,目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被召回车辆维修的进度不理想;二是对车主有关损害赔偿的主张没有满足;三是尚未提车而要求退车的消费者全额退还定金的要求没有满足;四是各汽车4S店不同程度地存在欺瞒消费者、变相抬价、随意附加免责条款、以次充好、零修整换、强制保险、模糊计价等问题。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召回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五项要求: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五是对于自动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3月22日的谈判中,丰田公司接受了前四项要求。

    会谈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主要搁浅在第五项赔偿问题上。丰田方面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有规定为由,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赔偿的要求。同时表示,即使给予已投诉的消费者一定补偿,也不宜公开,以免破坏整个汽车行业召回“惯例”。

    而浙江省工商局则坚持认为,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谈判未形成**终结果的焦点是:对民事赔偿,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委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规定,而浙江省人大常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明确规定。一个是部委规章,一个是地方法规,如何适用,双方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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