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元是嘉禾县人,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0月刑满释放。案发前,他在广州市环市东路租屋居住,并和广州人尤某、黄某合办了一个广告公司,王庆元是法人代表,尤某、黄某则是公司股东。
去年初,王庆元主动联系株洲市石峰区一家电力机车公司,并和该家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王庆元负责拍摄宣传片送广东某电视台播出,该公司支付制作播出费10万元。同年3月,当王庆元等人提着有广东某电视台台标的摄像机,来到该公司准备拍宣传片时,引起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怀疑。报警后,3人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