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市场化,**终是用注册制取代审核制。在这之前,创业板应该可以先行一步。
二、超募尤其大比例超募是对招股意向的重大变更,必须推翻重来。假如可以招股说明书说一套,一超募对募资用途打个补丁就变成了另一套,那么,不要说现在的发行审核和公示都变得没有意义,就是《公司法》《证券法》也都将没有什么严肃性可言。
三、发行人招股意向形成对发行定价的约束。根据招股说明书所申报募集资金用途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和发行**数量反推,可以直观地衡量出价结果是否合理,是使发行价格具有可控性的**简单的约束条件。
四、发行人和承销券商协商定价,是《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定价制度。询价只是其中的一个价格听证过程,不能用询价制代替协商定价制,更不能用竞价的方式哄抬发行价。
五、作价方案的基本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说法是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询价的取值标准也应是参与该次询价的相应机构所作估值的平均中轴水平,决不能取他们为了获得配售资格而投机报价的上限。
六、加强对保荐人和承销券商的市场监督,高度重视敬业精神的提倡,对于弄虚**的、为了多赚中介承销费用而操纵和哄抬发行价的,要停止他们的保荐承销资格,并严肃处理。对超额募集的那部分资金,承销券商不得提取承销费用。
七、一定要取消机构在新股公开发行中的配售特权,切断发行人、券商和机构之间赖以进行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的罪恶管道。即使是为了满足发行的需要,事情也得顺过来而不是倒过来做。那就是先在网上公开发售,在认购不足的情况下,承销商能包销的包销,包销不了的才拿出来配售。
八、完善发行定价的市场约束机制,并不排斥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窗口指导'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制定一刀切的市盈率标准,但是,对大比例超募说'不',是维护《公司法》《证券法》的严肃性和新股发行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师出有名,不能轻言退出。
九、必须坚决纠正用放纵一级市场高市盈率发行来逼使二级市场破发的做法。把投资者当成的假想敌,不仅是市场监管上严重的方向性错误,对于新股发行改革来说,也是自乱阵脚,自毁长城。
十、存量发行,值得一试。存量发行不仅可以为'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提供退出的通道,也是改变目前市场流通性不足的有效方式。不过,推出存量发行,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力,防止存量股份的过度套现冲击市场,影响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