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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2009-12-23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慧聪商务服务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作出调整。根据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通知还特别提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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