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致富商机>武汉职业索赔人专买问题食品 年赚十万多元

武汉职业索赔人专买问题食品 年赚十万多元

2010-11-25 来源:长江商报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争议

  职业索赔人——

  我买东西就是消费者

  对于超市所称“职业买假人”的身份,李维未作正面回答:“不管怎么说,我买了超市的东西,就不能否定我的消费者身份。超市出售有问题的产品,我为何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这样做,并没有触犯任何法规。”

  李维还说,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存在的,不**于“买东西用来自己消费的人”,只能以“交易”来界定消费者,而不能用动机和结果。

  超市经理——

  10倍赔偿催生职业索赔人

  武汉某大型超市的张经理认为,“十倍赔偿”背后的利益诱惑,可能会造成职业索赔人的井喷。许多人会故意买假以索取十倍的赔偿。目前职业索赔人的存在,已证明了他们利用新法赚钱的念头。法律保护的,是人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购买问题食品者,显然已不是消费者。像当年王海知假买假一样,职业索赔人的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这是恶意索赔,我们也赔不起。”

  消协负责人——

  职业索赔是对商家的监督

  对此,洪山区消协一相关负责人表示,李维、丰冶的行为,是依法维权,还是专门盯企业的漏洞“挣”钱,工商人员也难以做出判断。

  该负责人说,食品安全法对“退一赔十”的限定是生产或销售者“明知或故意而违之”。消协或工商部门首先应判断超市是否为“明知”或“故意”销售问题食品,而不是“职业索赔人”是为消费者维权,还是为自己谋利。

  目前大超市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食检人员,每天对临期食品进行分类,对过期食品进行撤柜,还有工商部门的严厉监管。因此,在超市买到问题食品,通常是由于食检人员巡查不到位,并非超市有意流出。

  “作为消协或工商部门,我们首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商家的合法利益。但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尽管作为消费者的索赔人可能有动机,我们也要支持对其所受的伤害和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该负责人还表示,职业索赔人的行为对商家也是一种监督,能促进商家工作的改进。

  ◇观点

  职业索赔是公民参与打假的方式

  对于“职业索赔人”的存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表示支持。

  乔新生认为,利益不应成为维权的道德障碍,特别是在食品安全这一关系公众生命的特别领域,法律在增进公益和维护民权上,应支持这种行为。

  乔新生说,“‘知假买假寻求索赔’虽给买假者带来利益,但造假、售假者遭索赔是罪有应得,而且也没有第三方受害。相反,‘退一赔十’索赔,对制假售假者形成极大的威慑——这不正是《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追求的吗?利己、不害人且利公的故意买假索赔,凭什么不力挺。”

  对此,教师袁丽女士表示,知假买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序的法律从业者,他们用行动去激活“十倍赔偿”会更有效率。“难道打假只是政府的专利,公民就不能以此为业?政府不一直在呼吁公民参与打假吗,这也是他们参与公共治理的一种方式。

  虽然他们在参与中获取了巨大的私利,但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链接:

  买到问题食品可十倍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现在网-长江商报)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老外网商在闽演绎掘金故事
阅读下文 >> 南京期货高手三个月狂赚2000万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2610.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