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行业资讯 > 化工资讯>库存化肥增值税规定正式出台

库存化肥增值税规定正式出台

2015-08-3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8月28日晚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明,为解决化肥恢复

  8月28日晚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明,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相关阅读:

库存化肥 增值税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26家上市钢企上半年净亏损107亿
阅读下文 >> 环保压力下的煤焦钢生死劫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news.ceoie.com/show-181898.html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友情链接

服务热线:0311-89210691 ICP备案号:冀ICP备20230028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