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的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65和55032000.45。2007年4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微量~44.30%。2010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行政复审调查。
2010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申诉者撤诉请求,决定取消5家中国聚酯短纤企业此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这5家中国企业分别为慈溪三盛化纤有限公司(Cixi Sansheng Chemical FiberCo.,Ltd.)、慈溪市华顺化纤有限公司(CixiWaysun Chemical FiberCo.,Ltd.)、远纺工业有限公司和远东化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arEastern Industries,Ltd.andFarEasternPolychemIndustries)、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NantongLuolaiChemicalFiberCo.,Ltd.)、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NanYangTextiles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