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从集体取得承包权,而非农民个人所有。农民一直受困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的束缚,随着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长久以来,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业科技发挥作用空间有限,农业生产力也难以实现质的飞跃,这已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一大顽疾。在城镇化过程中征地补偿过低,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因为害怕失去承包地,宁愿把土地撂荒也不愿意流转出去,阻碍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究其根源,这些问题都与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有关。因此,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必须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尤其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改革的大环境下,农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也对稳固的土地承包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确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还权赋能”、“农民自主”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的产权制度改革,是迈向城乡统筹的起步,是推进中国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基石。
土地确权之后,农民可以利用土地的财产权自愿进行流转和抵押,通过转让、入股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益,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样,就给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面对土地确权后发生的变化,放大农民手中土地的融资功能,为农民致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我们认为,土地确权任重而道远,还需谨慎、稳步推进。一方面,要防止出现土地兼并的现象,应制定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确保土地的使用权不改变,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另一方面,要防止农民在对土地流转后出现“返贫”,造成进一步的社会问题。在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应与政府通力合作,加快建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健全保险评估体系。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创新适应土地流转的信贷机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来源: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