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的改革,绕不开城镇化,更绕不开农村和农民。有人说,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必然要和农村争地。因为土地问题,一部分认为利益受损的农民一次次通过上访、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表达不满,为自己维权。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也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3月7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接受中国青年报和新浪网联合访谈,就“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怎样维护农民权益”的话题探讨下一步改革路径。
“征收补偿标准提高10倍”的说法不靠谱
此前,一则题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提高10倍”的新闻在网上发酵。一时间舆论哗然。但至今未见**回应。
长期从事土地政策研究,先后多次参与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多项重大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的**赵松说,“这个说法不靠谱。发布这则消息的人,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不了解。”
赵松说,不久前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确实已经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30倍的上限是没了,但你知道2004年**出台28号文,很多地方据此制订了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的新补偿标准吗?”赵松介绍,2008年、2009年各省都陆续公布了新标准,有的给土地统一定价,有的制订**保护标准,各地执行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说标准统一涨了10倍,太不靠谱。”
蔡继明也认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应该集中在“土地补偿的标准”上,而应该首先关注“征地的范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还包括其他私有财产。“言外之意,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征地的。而在现实中,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有的地方一律采取行政性手段征收土地。因此,你的标准即使比原来提高10倍、50倍,还难免侵害农民权益。”蔡继明说。
赵松介绍,现在国土资源部已启动新一轮的征地改革制度试点,试点的核心内容就是“缩小征地范围”。“这就要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蔡继明补充说,如果现实造成了因非公共利益原因征地,那就应该允许农民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由开发商来和他直接谈。农民愿意转让就转让,不愿意转让你不能强迫。”
重庆“地票”实际操作还应细化
说起由农民直接出售土地使用权,人们很快就会联想到成都、重庆等地正在试行的“地票”制度。
“地票”买卖,通俗来讲,比如某偏远地区A村的村民将自家多余的1亩宅基地进行复垦,复垦后相当于增加了1亩耕地,根据“增减挂钩”的政策,在某城乡结合部地区的B村就能腾出1亩的耕地用于建设开发。开发商以竞拍价格购得这1亩地,在扣除相应拆迁费用后,剩余的钱归A村村民和村集体共有。理想状态下,一个农民可以把这个指标拿到土地交易所去,有开发商在交易所里等着竞标,农民可以跟他协商价钱,指标出售后,这个指标再落到符合规划的城市周边的农地上。
赵松指出,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没有履行他的参与权、知情权,也是维护农民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我们只关注经济补偿,实际上,补偿只是维权中的一项。”
发行“地票”,蔡继明认为,这是一个多赢的办法。“偏远地方的农民有建设用地的指标,但是这个建设用地是不能增值的,没有人愿意到那里去投资,它不能变成实际的收入;城市周边的耕地有巨大增值空间,但是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发行‘地票’是使偏远地区农民、城市周边地区农民、地方政府、开发商等都能受益的好办法。”
但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要进一步规范。比如收益分配问题上,“我去重庆调研,在那里,个人和村集体收入按4∶1分配。我问,你这个4∶1的比例是根据什么,有没有什么很严格的理论依据?对方回答说可能就是根据经验。”
针对上述问题,蔡继明建议,让偏远地方的A村农民和城市周边的B村农民之间直接进行交易,政府仅负责提供交易的平台、信息服务、法律支持、市场规则等,“这样一旦B村农民拿到了地票,他就可以直接和开放商进行交易。”
土地确权后,如何让权证自由交易
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受到业界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厉以宁也把农村土地确权放到“先行一步”的地位上。
赵松指出,业界之所以那么关心“确权”问题,是因为下一步几乎所有维护农民权益的做法和探索都要建立在“确权”基础上,农村土地确权只是保障农民权利的**步。
赵松说,确权工作现在正处在“给全国农民发放权证”的阶段,有了权证以后可以干什么,才是下一步应该重点关注的改革方向。
如何让农民土地权证“飞”进自由市场,是蔡继明的关注重点。“我觉得,学界和农民可能更关心是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要征,有没有可能让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蔡继明重点关注了刚刚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方面还是没有规定,只是一个征地补偿的上限取消了。”
蔡继明说,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来满足;而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
“地方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是**条,只要列入城市规划就征,所有农村土地变成城市土地一律都是通过征地这一条。”蔡继明认为,如果宪法不从根本上做一个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就很难再做进一步的完善。
此外,他还提出了一个可以暂时不修改宪法,又能为农民集体土地进入自由市场做好法理准备的办法——对宪法先作出一个新的解释,“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怎么理解?是**的,还是也允许有其他的公有制?比如说集体所有制。比如说宪法公布之日起,存量土地可以归国家所有,在这个背景下是不是就要执行宪法的另外一条——公共利益就征,非公共利益就不征。这为以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能做个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