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委员会**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22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指出,**此番对茅台、五粮液的调查,明晰了中国针对纵向垄断所采取的判断规则。中国其他行业中占**地位的企业也都应审视现有经销模式,及时进行反垄断合规。特别是对转售价格的固定和**转售价格的限定,尤其需要慎重。
2012年末,为避免经销商在销售寒冬中竞相低价出货,茅台对12省区市的18家经销商进行处罚;五粮液也对11省市的14家“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的经销商开出罚单。
由于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随即介入调查。这也成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个执法案例。
黄勇告诉中新社记者,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调查的具体操作上,国际上目前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本身违法”,即只要有诸如本案中“限定**转售价格”的情况发生,即判定为违法;另一种是“合理分析”,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评估“限定**转售价格”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
“从四川省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来看,执法机构并没有采用本身违法的直接判定,而是选择了基于行业分析、经济分析的‘合理分析’方法”,黄勇表示,这种判断规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对**转售价格的限定都会被判定为“纵向垄断”。
黄勇指出,从已有实践来看,一般行业**、拥有市场强势地位、消费者忠诚度较高的企业,所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较大。正因为如此,四川发改委今天发布的公报中特别交代了“五粮液在浓香型白酒中具有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而茅台在酱香型白酒中的地位也是其受到调查的前提条件之一。
“即便是限定范围内的企业实施了**限价,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评估”,黄勇指出,从四川发改委给出的细节中可以看出,这种分析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品牌内竞争是否受到影响、品牌间竞争是否被削弱以及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黄勇指出,从限定范围到深度分析,这样的执法思路既符合国外的通常做法,也和司法机构审判分析方法基本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是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的一个良好开局。
黄勇强调,在茅台和五粮液相继收到罚单后,中国针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判断规则已然明晰。这意味着中国其他行业中的类似企业也都应该审视现有经销模式,及时进行反垄断合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