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闯黄灯能持否?折射深化改革的难度
史上**严交通法规实施后,关于处罚闯黄灯议论纷纷,被称之为恶法,被讥讽为违背牛顿**定律,反对者声浪甚高,有网民的调侃,有记者的质疑,也有**的振振有词,更有地方交管部门的暂不执行,一个“黄灯”似乎牵动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什么呢?
怪象一,这个史上**严交通法规的执行,其宣传不是一天的事,一部等级较高的法律解释为什么得不到统一的执行,地方交警部门有什么权利暂不执行,仅仅是技术为借口纯粹是扯谈,在此之前他们干什么去了,现在不作为倒成了不执法的理由,如此执法环境,凸显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有多么崎岖复杂。
怪象二,法律规定很明白的条款,为什么会被随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黄灯之后是红灯,这就说明在黄灯面前要遵循警示,什么警示,理应该是通过的继续通过,未通过的减速处置,怎么处置,一种是缓行通过,一种是停止通过,**不允许加速通过。虽然交安法中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这次的司法解释就给了清楚明白给了我们怎么处理黄灯问题。为什么司法解释之后这么多疑声,一方面可能是是我们的执法不严,一方面是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怪象三,黄灯处罚纠结,可能也和认识的不清晰有关,首先是一个“闯”,这是主动作为的后果,那就是看到黄灯不采取处理措施,继续作为必受处罚。但是红黄绿灯的转换是瞬间的事情,没有倒计时技术,黄灯的警示特点更显的重要,为什么在红灯面前的急刹车没招来非议,对作为一个有警示意义的黄灯如此不满。关键是对“一看二慢三通过”路口交通规则没有遵守的心理习惯。如果记住这个123,那么就发现现行的闯黄灯处罚还是很人性化的。
马路成了杀手,重典治理势在必行。鉴于国人对交通法规的敬畏心缺乏,执法效果未必如人意,这种广泛的争论势必将引导人们重视交通法规,是件好事,但是对闯黄灯处罚不能因噎废食,只有一以贯之的执行下去,道口交通事故才能大幅度降低,安全才有保障。
不仅如此,当前深化改革,每一条政策的出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味道,因为我们是**的事业,没有借鉴,但是有既得利益者博弈的时时刻刻处处存在,就像对闯黄灯严厉处罚一样,如果没有这样的果决态度,那么深化改革就会在争论中消耗激情难于进展,每一项措施都可能带来新的负面问题,但是对现有问题的不解决远远比担忧新问题发生来得重要。(肖勇)
本文作者:大漠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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