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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停止使用**代居民身份证开立账户公告

2012-12-2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投资人使用**代身份证开立基金账户,并提示广大投资人,如果您在2013年1月1日前已使用**代身份证开通了本公司基金账户,请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后尽快到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办理身份资料更新及身份证号码升位变更。

  通过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办理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使用"账户修改"菜单下"身份证15-18转换"功能,依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证号码升位变更,或者本人持当前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由本人持当前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咨询原销售机构按其要求及时办理身份资料更新及身份证号码升位变更。使用工行卡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变更前与开卡行联系,详询具体相关事宜。

  为避免影响投资交易,请您尽快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变更。如有疑问,请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400 628 5888或者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5888.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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