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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生委:流动夫妻头胎可就地办准生证

2012-12-04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流动夫妻生育头胎可就地办准生证  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期出台  再有3个月,陈女士就要生产了,目

  流动夫妻生育头胎可就地办准生证  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期出台  再有3个月,陈女士就要生产了,目前**让她烦心的是,为孩子办理准生证。因为,作为郑州一名流动人口,她和老公的户口都在老家南阳,而她咨询了办事处后得知,根据现在的政策,要办这样的证件,需要回老家。不过,这种情况很快将会成为历史,昨天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我们会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优化这个办证程序。”昨天,省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其实,早在今年8月份,我省就公布了专门针对流动人口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近日将出台,届时,流动人口再办准生证时要方便很多。  《意见稿》规定:育龄夫妻生育**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像陈女士,她只需向现居住地郑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材料,此后7个工作日内,她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向陈女士夫妇户籍所在地南阳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南阳一方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该街道办事处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意见稿》规定,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家庭成员**。婚育证明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免费换领新证。  《意见稿》还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只需到居住地孕检即可。同时,《意见稿》明确提出取消对无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的经济处罚,不过,如果流动人口违反生育规定,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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