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厂方面认为,被告荣和烧坊的包装与其产品包装“基本视觉上无差别”,而荣和烧坊则认为“所有照片都突出了荣和老窖酒。包装中**字样就是荣和,而不是茅台”。图为双方产品对比图(左侧为荣和烧坊产品,右侧为贵州茅台酒厂产品)
同处茅台镇,共饮一方水。相近的历史传承、相似的酿造工艺,似乎都无法阻止同根相煎的命运。11月6日,贵州茅台集团将与贵州荣和烧坊酒业公司在北京丰台法院对薄公堂。
据了解,目前茅台镇至少有500余家酒厂,这一数据尚不包括家庭作坊。而茅台镇所在的仁怀市(县级市)酒厂更是多达上千家。在这成百上千的酒厂中,一些酒厂与“茅台酒”有着极深历史渊源的。据茅台集团官网介绍,1951、1952年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没收的方法把成义、荣和、恒兴三家烧房合而为一,成立了国营茅台酒厂。成义、荣和、恒兴,即“华茅”、“王茅”、“赖茅”都是茅台酒厂的前身。而本是同根生的几家酒厂,如今却只能大呼:“相煎何太急”!
在被媒体曝出,茅台酒厂欲收购“赖茅”商标的报道后,茅台集团与“王茅”荣和烧坊也将展开对垒。昨天上午,双方在北京市丰台法院丰台科技园审判区第八法庭进行了证据交换。据了解,案件起因是去年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与贵州茅台集团打假办一同查扣了一批贵州荣和烧坊的产品,茅台集团认为荣和烧坊瓶身的“MAOTAI”涉嫌侵害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
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在现场看到,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并未到场,而是通过委托代理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相比之下,作为被告方的荣和烧坊显得更为重视和愤怒。荣和烧坊的董事长仇福广亲自到庭,并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多次怒斥茅台集团虚构其获得1915年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的经历。仇福广要求“茅台集团要向所有茅台镇遭到打压的企业、向茅台集团的投资者、向全国人民道歉”。
整个过程中,茅台集团方面提交了包括其作为284562号商标持有者、7260827号商标注册证、所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证据。
被告方荣和烧坊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就关联性提出疑义,并一一进行了反驳。仇福广认为,“MAOTAI”是地名用法,符合商标法第49条规定。因此,所有茅台镇酒厂都有权利使用。他说:“打击茅台镇所有的酒厂将影响几十万人的就业。”他指出,茅台酒能在茅台镇产出,因此其性质上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不应被一家企业独占。
仇福广还表示,被扣产品为2009年所生产,而2010年茅台的注册商标才申请下来,因此茅台集团“在事实上形成了恶意抢注”。其代理律师王玲杰重申,对于“MAOTAI”字样,被告有依法进行正当使用的权利,茅台作为地名,没有显著的商品性。
此外,茅台集团还认为,荣和烧坊产品的包装与茅台集团的产品包装高度相似,“从视觉上还是容易出现混淆,基本视觉上无差别。”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对比两者装潢后发现,双方的包装构图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只不过一款产品用大号字体写明“贵州茅台酒”,另一款则用大号字体写明“百年荣和老窖酒”。
对此,荣和烧坊回应称,该企业产品在包装盒与瓶身的装潢中均突出了“荣和烧坊”字样,并且将注册商标印在瓶盖上,两者存在明显差别,不能认定误导公众,“所有照片都突出了荣和老窖酒。荣和拥有百年历史,不会去仿其他品牌。包装中**字样就是荣和,而不是茅台。”同时,被告律师出具物品扣押单等证据,认为茅台集团证据取得不合法。但茅台集团并不认可其真实性。
期间,仇福广多次指责“茅台集团一直在欺骗全国人民”,虚构其获得1915年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的历史,并要求茅台集团向全国人民、向茅台集团的投资者、向所有茅台镇受其挤压的企业道歉。
而整个证据交换的过程中,茅台集团代理律师未作过多辩述,只是着重强调了茅台集团持有商标的合法性。庭上,对于被告的反驳,他多次向审判员表示:“现在只是简单说一下,具体的等正式开庭以后再说。”
庭后,茅台集团代理律师未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采访。而仇福广则向记者出示了一本《**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书中显示,其主办单位为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主管单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在第930页,书著:据1939年编《贵州经济》载:“民国四年**物品展览会,荣和烧房送酒展览,得有二等奖状、奖章。”仇福广认为,这证明荣和生产在先,且其具有传承关系:时至今日,当年的获奖银牌仍保留在荣和烧坊的手中。“虽说是银奖,但其实是第四名。根本不是茅台集团声称的金奖。”仇福广解释说。
对于荣和方面的这一说法,茅台集团特别代理律师在庭上对审判员表示,认可这段历史关系,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茅台集团的商标权应该得以保护。
不过,如果茅台集团认可这段历史表述,也意味着其号称荣获“1915年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恐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有意思的是,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发现,就在这本记录“历史关系”的《**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中,前茅台酒厂董事长、贵州茅台酒厂名誉董事长季克良亦为该书的常务编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