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是河南人,32岁的袁某是当地一家粮油商行的女老板。2009年6月,袁某通过大她10岁的另一被告人程某介绍,认识了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老板柳某,而柳某正是8月22日、23日法院开庭审理的“地沟油”案件生产环节的**被告人。
公诉**称,通过程某的穿针引线,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袁某明知格林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由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大量购入并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一些粮油经营部和食用油批发部,同时,袁某自己也将收购来的油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故对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据程某交代,她为袁某和柳某介绍业务往来,可以提取每车油约1000元的佣金。且她为柳某和格林公司搭的桥不止袁某一人,还为陕西的一家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介绍了柳某,柳某则于2011年6、7月将劣质成品油销售给李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程某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劣质成品油,仍冒充食用油进行推销、居间介绍并从中牟利,也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庭上,袁某辩称自己收购柳某的劣质油并非销售往食用油市场,而是销售给饲料油市场,但公诉**驳斥了这个解释。据查,当时饲料油的市场价约7700元一吨,而袁某从柳某处收购的油价格约为8200元一吨,再加上运输费用等,若销往饲料油市场,做的是亏本生意,只有销往食用油市场才有利可图。另外的人证物证也佐证了公诉**这一论点。
当公诉**提到,两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袁某和程某均为自己对“地沟油”危害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而后悔,并在庭上表示“我错了,我悔罪”。
24日开庭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