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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租住公租房闲置半年将收回

2012-06-13 来源:华龙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  据法制晚报报道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

  据法制晚报报道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的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定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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