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是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作为税政管理权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寻求多方利益的均衡,减少房产税扩围的阻力和成本。
杨孟著
**已经明确表示,年内将扩大房产税的试点工作,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笔者看来,地方政府作为由中央政府赋予的税政管理权的责任主体,在房产税扩围中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更直接关系到房产税扩围的成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未来房产税制改革的方向是,让房产税逐步替代“土地财政”而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然而,这一替代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其理由主要有:
首先,短期内会产生潜在的经济负效应。目前,房地产业及其相关税费,已被演变成为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和“二财政”,继而通过各种“挂钩”手段让其承载了过多的,诸如城市经营、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职能和任务,并形成了强烈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在这样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当然**不希望看到的就是房价的大幅下降,否则,替代财源难以及时跟进,房产税“远水不解近渴”,短期潜在经济负效应会让地方政府不堪重负。
其次,短期内会阻碍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设计房产税制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效率、调节贫富差距,完善地方税体系。事实表明,经济发展愈是欠发达、土地资源愈是紧张的地区,其对房产税的期望值和依赖程度就愈高。鉴于这样的实际背景,若不妥善处理好房产税与“土地财政”替代中的短期与长期问题,不仅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反而还会起到掣肘的作用。
再次,现有征管技术既不适应以家庭为征税基础的需要,也不适应房产存量确定的需要,亟待改进。
此外,地方政府担忧房产税带来的“连锁效应”。如担心房产价格下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担心房产税政策会对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等带来不利影响;担心先期推出房产税政策会影响其吸引力和竞争力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减少房产税扩围的阻力和成本,应积极寻求多方利益的均衡。具体的思考和建议有:
首先,应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政体制。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征收办法或细则制定权,逐步建立完善以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其次,应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房产税制。目前,就其房产价值评估而言,需要涉及复杂的产权归属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我国亟待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独立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
第三,应建立完善房产税征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税收透明度。这是做好房产税征收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四,应做好各级政府间改制转轨的协调、配合与衔接工作。其主要包括:妥善处理好业已形成的“土地财政”财源替代问题;经济欠发达地区梯度发展和产业转移问题;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税收经济效应与地区竞争力评估问题;多方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与房产税扩围平稳过渡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