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多部门联合公布2011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张想玲)3.15临近,3月9日石家庄市工商局联合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布多起2011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涉及医疗、服务、食品等多个行业,酒店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医院违规收费、食品制假售价等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均榜上有名。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1年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867间,解决2810件,解决率达到了98.01%。百货类、家用电子电器、服务类是投诉的重点。目前,通讯行业资费不透明、售后服务迟钝、服务功能不完善,服务业中个别经营者态度蛮横粗暴,部分商品如汽车、家具等“三包”不详尽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依然是当前以及今后急需解决的问题。
案例一、制售假冒保健食品
2011年3月8日接石家庄市工商局通报,在裕华区南栗村18巷9号发现一保健食品制假窝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窝点无营业执照、生产**等相关资质证明。现场查封加工假冒保健食品成品30余种和相当数量的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的各种包装材料、原料等。
解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执法人员对现场抽取的九种样品送到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二十六味皇帝大力丸与黄色胶囊检出**药物。该案涉案金额17842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酒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11年3月2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设北大街256号的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加工麻香鸡时在生鸡表面涂柠檬黄(食品添加剂)、未经许可在冷拼间加工生吃海产品(生食三文鱼)等违法行为。
解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关负责人指出,酒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及《**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做出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5.5元;3、罚款30000元。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相关处罚,目前本案已报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三、无从业资格擅自行医
2011年12月23日,鹿泉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铜冶镇永壁大街一门面房前放有诊所的广告牌,但尚未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诊所附近坚守约50分钟后该诊所开门接诊。执法人员随后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房间内摆放有药架、药柜以及药品,药架后有治疗床2张、输液架及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该诊所负责人王某当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和《执业医师证书》。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解析: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王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门诊当场予以取缔。经进一步立案调查,依法予王某: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没收药品2箱(共计39盒)、药柜1个、治疗床2张,输液架2个,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医院重复收取冷暖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2011年3月30日,辛集市物价局对辛集市某医院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后发现:依据冀价管[2009]106号和辛价[2010]04号文件规定,该医院按照新建病房楼标准收取床位费,床位价格包含空调降温费、取暖费。该院实际执行中,继续加收冷暖费5元/床日,已构成价格违法。
解析:据悉,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医院共违规收取费用高达10044元。医院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复收取冷暖费的价格违法。对此,辛集市物价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该医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4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标价与结算价不符造成价格欺诈
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的价格欺诈案件2011年4月13日,对桥西区某超市的商品销售价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销售“可口可乐”(5L)标价签有5.50元/瓶和5.60元/瓶两个标价签,结账时却将5.50元/瓶按5.60元/瓶的价格结算。该店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
解析:虽然数额不大,但该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桥西区物价局对该超市给予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化妆品
2010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局根据举报,在水晶岛银座写字楼查获一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欧莱雅化妆品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窝点冒用北京海澜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使用网络电话400-690-1289和010-57383705等电话号码,利用购买来的会员信息,由13名话务员通过网络推销产品,产品发往全国各地。
解析:这是一桩典型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化妆品的案例。涉案人员利用400开头的电话号码作案,且在通话过程中使用语音提示结合人工服务,提高被害人对其信任度。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达到移送标准,桥西工商局将此案件进行了移交。
案例七:化妆品过敏消费者索赔案
2010年7月和2011年1月消费者李女士在石市某商城分别两次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在使用其眼霜后出现过敏现象,省四院诊断为面部接触过敏性皮炎,初步判定为使用眼霜化妆品导致。随后李女士拿着诊断书来到该商城解决,商城工作人员虽然积极去医院探视,并承诺退货赔偿,但是对于消费者提出的5000多元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要求,表示难以接受。双方就赔偿金额的问题一直僵持不下。
解析:鉴于本案,证据确凿,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认真调查了解后,2011年3月3日,依法进行调解,**终化妆品生产商代表和该商城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承诺给予退货及赔偿,合计人民币10194.68元。
案例八: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欺诈患者案
2011年9月24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省级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涉嫌欺诈患者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医院急诊室在提供治疗服务时,在销售给患者一次性医用看护垫环节,不给患者更换新的医用看护垫,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新的医用看护垫收取费用。当事人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多收费用合计金额10094.7元。
解析:医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2011年11月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处没收违法所得10094.7元,二、处以罚款10094.7元。
案例九:打击无照经营化肥案
2011年5月1日,晋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晋州市工业路生产资料西库傅世华的仓库内放有大量的不合格化肥。经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者高成录在现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在仓库内还发现了标有“惠普瑞玛”牌复合肥料141袋(每袋40㎏,总计5.64吨),因数量巨大,产品来路不明,对标有“惠普瑞玛”牌复合肥料141袋进行封存。经查,高成录于2011年4月13日至2011年5月1日加工分装、销售劣质复合肥料8吨。
解析:无照经营劣质、不合格化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当事人被处以:1、责令停业;2、没收违法加工分装的复合肥料141袋,合计5.64吨。3、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