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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打磺”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后果

2011-12-22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核心提示:药材“打磺”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后果

药材“打磺”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后果
       随着采访的深入,化工报价网记者的心情可谓是越来越沉重。我国政府其实对药材**熏蒸的问题极其重视,并且从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宗旨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定,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效力层级,三申五令,明确禁止**熏蒸药材。《药品管理法》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使用**熏蒸,应按劣药论处;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药品经营**》或《医疗机构制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除山药外,其他所有中药材原药不能用**熏蒸或浸泡。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熏蒸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在市场流通领域的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通过采用**熏蒸或浸泡达到外观漂白的行为,应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而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版《药典》删除了山药加工中使用**熏蒸的方法,表明中药材已不允许使用**熏蒸以漂白、增艳、防虫。2010年版的国家药典也首次提出了检测中药材中二氧化硫含量的方法。
       规定不可谓不细,惩罚也不可谓不严,为何目前“打磺”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关**解释说,主要是取代**熏蒸的药材保存新方法没有得到大力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比如说肉桂醛熏蒸,效果比“打磺”好,又绿色安全,综合使用成本也低,但很多药农药商还不知道,只有铤而走险,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采用**熏蒸方法。**建议要向药农大力推广新方法,并且相信药农药商能在短时间内接受肉桂醛熏蒸,**预言,肉桂醛熏蒸必将成为药材保存的主流方法而得到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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