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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大非卖**并不明智

2009-03-23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财政部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出台,并从5月1日起实施。此举被市场解读为限制大非减持的措施,并称小非也感受到了潜在的政策压力。果真如此的话,本栏认为,此规定的出台很可能会导致一些很严重的问题。

    先说小非,既然感受到了潜在的政策压力,必然抓紧在5月1日前赶紧抛售,从现在的情况看,大小非持股已经成为了需要“清洗干净”才能正常流通的股份,而新规的出台无疑会在短期内加速这种“洗股”的进程。在供求关系的压力下,大宗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不断下降,因为越来越多的小非希望尽快把**脱手。

    再说大非,其实大非**冤。按照当初的股改协议,一般是大非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小非既不支付也不收取,应该说,小非是股改的**受益者。现在小非基本上都能减持或变相减持,而大非则基本上刚刚解禁,现在一纸新规,大非减持再度受限。大非心想:“我**给小非做了嫁衣。”

    事实上,大非并不会像小非那样疯狂抛售,毕竟控股还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都卖了,自己的董事长、总经理身份也将受到威胁,还有可能被事后追究,其实是很划不来的。所以说,大非减持**的冲动并不大,对于大非来讲,其持股的流通股身份倒是质押贷款的一个很好的质押品。也就是说,如果我是大非,我宁愿把**质押给银行,也不愿意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大宗交易市场卖出。所以说,限制大非卖出**,可能不是明智之举。

    还说事后追究,我倒觉得,与其在前端要求大非减持前先申报来限制大非卖股,倒不如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后发现交易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渎职的情况,可以进行事后责任追究,从而达到威慑的作用。因为资本市场的交易,机会往往转瞬即逝,当大非想交易时还需要进行申报,等待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再进行市场操作,可能市场行情早已时过境迁了。

    曾有人称,较早前中国航油在新加坡原油期权上正是因为在国庆长假期间找不到相关领导申请,从而错过了止损的**时机,导致中国航油出现了巨额亏损。这种说法对不对我并不清楚,但是在交易前需要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确实存在时间上的风险。自古以来,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如果事后证明将是错的,要打要罚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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