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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

2007-11-07 来源:中国贸易网转载网络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章总则

  **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维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建设。

  第九条设置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

  审批前应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安全条件和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论证。
 

 

 


(今日五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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