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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快件的收运及计费

2006-06-21 来源:中国贸易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未显示 中贸商网-贸易商务资源网

  办理航空快件运输的手续办理普通航空货物运输的手续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按照国际惯例,各国的海关和航空公司对快件的清关、收运均给与较大的方便,这样就保证了快件能够及时、安全、准确地运达目的地。

  各国海关和航空公司对快件公司在快件的申报、收运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一、下列物品不得以快件形式发运:

  动物、植物、珠宝、艺术品(指名人字画等)、文物、古玩、贵金属、宝石、金条、邮票、有价证卷(如现钞等);武器及其部件;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有毒、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磁性等其它危险品;尸体;黄色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二、下列物品在价值、数量上受某些国家海关的限制,快件公司在收运此类物品适应参照有关国家海关规定办理:

  动物制品、酒类(如啤酒、白酒等)、液体、植物产品(如棉花、种子、茶叶、烟叶等),食品、易腐烂货物、药品等。

  快件公司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对发件人发运的快件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文件或包裹的单件重量(毛重)不得超过32公斤(含32公斤),但一票分运单项下可含多件不超过32公斤的文件或包裹。

  二、文件或包裹的外包装三边长相加不得超过175厘米(含175厘米),单边长不得超过102厘米(含102厘米)。

  三、一票包裹的分运单项下所含货物的总值不得超过25000美元,并根据所分运快件内容的不同,要求发件人提供有关单证。

  四、文件本身不具有商业价值,故无须向海关申报价值。

  五、办理文件、包裹的手续:文件、发件人按照规定填写分运单(Proof of Deliver简称POD),交纳运费即可。

  包裹:发件人除填分运单、交纳运费外,还应视所发货物的内容不同提交有关单证。

  1、商业**。

  2、按照规定应向当地出口地海关交验的有关单证,如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外汇核销单、合同、协议等。

  3、按照规定应向中转地和目的地海关交验的有关单证,如原产地证书、检疫证书、品质证明书等。

  航空快件的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是按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的,即货物的毛中(Gross Weight)与体积重量(Volume Weight)相比较,取其高者为计费重量。货物的毛重是指货物的净重(Net Weight)加上外包装的重量(Tare Weight);货物的体积重量是指货物包装后的长、宽、高相乘,除以6000得出的商书(6000立方厘米等于1公斤)。

  其公式为:

  (长*宽*高)/6000立方厘米=体积重量(公斤)

  航空快件的收费标准为其价加超重费,如果发件人提出特殊服务要求,则应交纳特殊服务费。

  基价所规定的基本收费重量0.5公斤(500克),之后每超过一个0.5公斤,加收一次超重费。如果一票快件的重量不足0.5公斤,按0.5公斤计算;超过0.5公斤不足1公斤,则按1公斤计算,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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